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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佑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佑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739号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润红,公司员工。被告李佑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佑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