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良荣与郭淑平、苏清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良荣,郭淑平,苏清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48号申请执行人赵良荣,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郭淑平,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苏清银,自由职业者。本院在执行赵良荣与郭淑平、苏清银(2015)滨塘民初字第7020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0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玉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