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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xx与师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民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被执行人师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师xx离婚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王树明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原男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