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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300号原告吴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蓝某,女,1977年4月1日出生,畲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沟通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