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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555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68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