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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永和与被告王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和,王玉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30号原告金永和,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全,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杨金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和与被告王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永和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平息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金永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即40900元,由原告金永和负担。审 判 长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都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