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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赵三丽与王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丽,王国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1100号原告赵三丽,女,1974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鑫鑫、李龙(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领,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原告赵三丽与被告王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宏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三丽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郭鑫鑫、李龙,被告王国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开办一个小工厂,通过担任会计的原告父亲,与原告相识。2014年10月23日,被告以办厂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元人民币,约定利息为月息1.5%,借条署名借款人为王国领及其妻子张改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借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33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借条上的这个钱是王北侠用了,字是被告签的,指印是被告按的,因为被告不签字按指印,原告不借给王北侠钱,通过被告转了一手。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国领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赵三丽借款1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兰考赵三丽现金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时间不限,啥时要啥时还,借款人王国领,2014年10月23号”的借条,被告于2015年10月23号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今欠赵三丽利息2340元(贰仟叁佰肆拾元整),王国领,2015年10月23号”。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至今未还。另查明,在被告出具借条后,借条上有利息1.5%,后有被告王国领出具的证明条一份,王国领之妻张改香在借条上又补签的签字,并划掉其写的北侠用三个字,后又有吕占杰签字进行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315元,原告要求计算至2016年3月8日,利息应为3211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赵三丽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3211元;二、驳回原告赵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国领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