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49张弟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弟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49号案件来源: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被执行人张弟安,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自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张弟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收个人财产一案,因本案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在荣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川03执49号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张弟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收个人财产一案,由荣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毅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童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