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倩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倩,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倩。被执行人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倩与被执行人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借款8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