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甲,王某乙,姜某甲,姜丰收,韩某,谭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77号原告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宋某之母),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杨传君。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王某甲之父),男,住鱼台县。被告王某乙(王某甲之母),女,住鱼台县。被告姜某甲。法定代理人姜丰收(姜某甲之父)。被告姜丰收。被告韩某(姜某甲之母),女,住鱼台县被告谭某甲。法定代理人谭某乙(谭某甲之父),男,住鱼台县。被告袁某,女,生,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甲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董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