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X与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张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55号原告:于X,女。法定代理人于XX,男,系原告父亲。被告:张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与被告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