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欧阳培泉与傅淮静、施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淮静,欧阳培泉,施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淮静,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培泉,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审被告施福平,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上诉人傅淮静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培泉、原审被告施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47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傅淮静未按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淮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妙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