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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井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4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井红,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珙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2014年1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还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井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井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刘井红帮助不识字的黄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上口的平安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余额,黄某输入密码后,刘井红发现其账户余额有1285元,于是,趁机点击转账功能,向自己持有的户名为文某的农业银行卡内转账1210元,并骗得黄某再次输入密码后转账成功。次日4时许,被告人又来到该平安银行自助取款机取走盗转至文波卡内的1200元后逃离。归案后,被告人刘井红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井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井红的供述、银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井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2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井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还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刘井红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井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井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黄勇经济损失1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伏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