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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宝添与江灿森,区意莹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添,区意莹,江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118号申请执行人吴宝添,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区意莹,女,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江灿森,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灿森、区意莹的银行存款、收入171834.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