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淄博赛卓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赛卓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908号原告:淄博赛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76-5号。法定代表人:李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莹,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纯化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君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赛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赛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赛卓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赛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保全费245元,由原告淄博赛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