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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玉奇、济宁恒信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奇,济宁恒信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同静,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69号申请人马玉奇,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济宁恒信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联合大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旭,经理。被申请人杨同静,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旭,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玉奇与被申请人济宁恒信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同静、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相应价值的财产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0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恒信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同静、张旭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马玉奇、刘凤荣名下位于济宁鲁南南池公馆8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房权证号:20××32)、查封担保人马华刚名下位于济宁兴唐国翠城8号楼东单元八层西户0803号(房产证号:济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