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北万嘉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毓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万嘉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朱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万嘉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欧阳玉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毓萍,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万嘉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毓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毓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毓萍的银行存款2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