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曹连勇与刘强、石家庄飞龙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勇,刘强,石家庄飞龙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曹连勇。委托代理人王玉兰,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俊玲,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飞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大马村。法定代表人安电进,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战波,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春季,该公司技术员。本院审理原告曹连勇与被告刘强、石家庄飞龙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连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连勇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弟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