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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建瑞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建瑞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财保11号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查小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中梓、XX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东阳市建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柳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卢杨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建华,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建瑞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的银行存款5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叶光氢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巩志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