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744号原告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琛媛,系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理文,系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会计。被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颖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由原告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忠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