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豆某某申请执行康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豆某某,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康某某,女,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礼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康某某将孩子豆某交由自己抚养,本院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豆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豆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广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