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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诉北京金元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北京金元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321号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宏道村。被告北京金元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诉被告北京金元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玄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