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509号原告何某。被告杨某,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北新屯乡豆茬沟村,身份证号:132528195709101616。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