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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509号原告何某。被告杨某,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北新屯乡豆茬沟村,身份证号:132528195709101616。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