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刑初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定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8月4日晚,在鹿寨县鹿寨镇盛世嘉园小区侧门一家“同福便利店”内接覃某、韦宗寨、罗谋近、覃满喜、莫冰界的“六合彩”单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共“接单”50多期,并从中收取“水钱”获利。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接“六合彩”单进行赌博是事实,自愿认罪,但没有接单五十多期,其具体接了多少期已记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4年6月以来,断断续续在鹿寨县鹿寨镇盛世嘉园小区侧门“同福便利店”内接“六合彩”单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收取一定的“水子钱”。2015年8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在“同福便利店”内接“六合彩”单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了“六合彩”资料30张、复写底单4本、序目表2张、生肖表2张、销售记录本1本。次日,公安机关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期限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5日止。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有:1、物证:“六合彩”资料30张、复写底单4本、序目表2张、生肖表2张、销售记录本1本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商店内当场查获有关“六合彩”的资料等。2、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当场扣押“六合彩”资料等并予拍照。3、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8月4日2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张某的商店内桌子下发现几张赌“六合彩”的资料及登记“六合彩”单据本、统计“六合彩”金额的记账单和本子。4、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当场扣押了“六合彩”资料等及赌资人民币4364元。5、销售记录本证实,张某销售“六合彩”从38期到49期,96期,从98期到140期,合计56期。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购买“六合彩”的覃某等人也被行政处罚。7、罚没款收据证实,张某交纳了罚款500元及公安机关收缴了赌资4364元。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9、证人覃某等六人证实,2015年8月4日,其在鹿寨县鹿寨镇盛世嘉园小区侧门“同福便利店”向张某买“六合彩”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4日,张某在鹿寨县鹿寨镇盛世嘉园小区侧门“同福便利店”被公安机关抓获。11、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韦宗寨、罗谋近、巫树初经辩认指出张某是“同福便利店”老板,其向张某购买“六合彩”。12、被告人张某供述:其从2014年6月开始,在自己经营的“同福便利店”内接“六合彩”单,断断续续接单,直到2015年8月4日被查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是初犯,具备缓刑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六合彩”资料30张、复写底单4本、序目表2张、生肖表2张、销售记录本1本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吕文红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人民陪审员 巫裕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