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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庆米与王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米,王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3号申请执行人赵庆米,男。被执行人王朝贵,男。申请执行人赵庆米与被执行人王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朝贵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庆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朝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庆米关于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6034.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朝贵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庆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冯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