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渭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经大荔县公证处作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注册号610523100009575。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渭南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经大荔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大证经字第2741号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山立石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3088066.90元,违约金617613.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山立石材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评估拍卖程序结束,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