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刑更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涂云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云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35号罪犯涂云勇,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云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涂云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违规于2015年8月因未吃完的药品随地乱丢,扣1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系老龄犯未参加劳动改造。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云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