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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方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62号罪犯李方云,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方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4007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方云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病残犯,现有奖励分7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方云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方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