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诉晋胶高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楼。法定代表人谢兆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艺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晋胶高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XX层XX室。法定代表人郭树凡。申请人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胶高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人事管理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1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晋胶高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92.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1.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晋胶高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闵行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5103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