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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振华诉李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华,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军,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海茵,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东升,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振希,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上诉人朱振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振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毅、被上诉人李惠军、江海茵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东升、原审被告李振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朱振华、李振希于2011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10月24日,朱振华向江海茵借款13万元(人民币,以下同),约定于2009年11月24日前归还。日期为2012年12月,借款人写为朱振华、李振希的借据记载,借款15万元,于2017年前还清。朱振华在离婚案件中称13万元借款中的12万元于2009年用于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法院的判决亦认可该主张,并在该房屋的分割中予以了考虑。原审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李惠军、江海茵主张的15万元借款尚未到期,尚不能予以支持。关于13万元的借款,朱振华辩称已归还3万元且已达成一致不用再归还,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该款已用于购买房屋且在朱振华、李振希的离婚案件中予以了考量,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无法否认李惠军、江海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过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朱振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惠军、江海茵借款13万元;二、驳回李惠军、江海茵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李惠军、江海茵负担1,300元,朱振华负担1,450元。朱振华不服原判,上诉称:1、关于2009年的13万元个人借款,是婚前购买龙阳路房屋向江海茵所借,在2010年已归还了3万元,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2011年结婚,余款两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催讨过,表明两被上诉人已经认可不用归还。2、该13万元债务诉讼时效应自约定借款到期日即2009年11月24日起算,至今已逾六年,远超二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出现,原审以双方间的特殊关系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系无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李惠军、江海茵称:因为双方间的特殊关系,被上诉人未将主张债权的情况予以书面固定,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被告李振希与两被上诉人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两被上诉人主张13万元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首先,13万元借款系上诉人婚前个人借款,约定的借期仅一个月,即到期日也在上诉人婚前。从情理上而言,若该笔借款未行了结或者说两被上诉人仍坚持主张,完全可以在后续2012年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婚后的15万元新借款发生时,予以合并在新借条中记明或另行书面明确。其次,离婚诉讼中,上诉人就该13万元借款的陈述,与本案中的陈述完全一致,并未误导或反面影响离婚案中的相关财产分割。再次,在案的两张字据,能够反映当事人间有立据为凭的习惯。现无任何证据证明两被上诉人就13万元债权在到期后的六年多时间里在不间断地提出要求即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显然尚不足以成为推定存在这方面的事实的充分依据。原审此节评判失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8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李惠军、江海茵的原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均由被上诉人李惠军、江海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