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永杰与王应高、王彦兵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杰,王应高,王彦兵,郭海森,王进才,王学士,孙留建,王建国,王留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548号原告王永杰。委托代理人程保丽。被告王应高。被告王彦兵(王丰)。被告郭海森。被告王进才。被告王学士。被告孙留建。被告王建国。被告王留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杰诉被告王应高、王彦兵、郭海森、王进才、王学士、孙留建、王建国、王留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杰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永杰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