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冯惠进与冯焕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惠进,冯焕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冯惠进,男。诉讼代理人吴素娜,女。被告冯焕伦,男。原告冯惠进诉被告冯焕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惠进的诉讼代理人吴素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焕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冯焕伦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冯惠进借款现金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3月21日之前还清,不得逾期。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还。且原告冯惠进拨打被告手机电话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借据原件。被告没有参加庭审活动,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因需要现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3月21日前还清借款,被告冯焕伦在《借据》中签名和按模。上述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讼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冯焕伦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据为证,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过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焕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冯惠进。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冯焕伦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50元,由各被告在执行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丽冰审 判 员 卢健云人民陪审员 岑锡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