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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与汇泽华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汇泽华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财保2号申请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工业配套区三期经一路旁1、3至9、13号房。法定代表人肖亨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汇泽华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4-B405。法定代表人汪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公司)与被申请人汇泽华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开普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汇泽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开普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汇泽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长高荣良审 判 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方庆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