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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家新与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立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新,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立成,巩曰亮,王立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刘家新,男,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张百先,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魏严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德国,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守近,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系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立成,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巩曰亮,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王立滨,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新诉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立成、巩曰亮、王立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家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刘家新承担。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苏建峰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