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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与王海云、崔冠军、毕爱民、崔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王海云,崔冠军,毕爱民,崔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代表人:柴智伟,主任。被执行人:王海云,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冠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毕爱民,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亚军,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海云所有的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某号楼某室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海云所有的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某号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毕爱民所有的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昭乌达小区某号楼某号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毕爱民所有的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昭乌达小区某栋楼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