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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钟元申请执行叙永县观兴镇人民政府、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钟元,叙永县观兴镇(原观兴乡)人民政府,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田钟元(曾用名田光权),男,生于1967年5月14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县人。被执行人叙永县观兴镇(原观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叙永县观兴乡街村,组织机构代码:008371703。法定代表人:代远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云锦镇,组织机构代码:731630639。法定代表人:赵应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叙永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田钟元申请执行叙永县观兴镇人民政府、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叙永县观兴镇人民政府欠款32479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245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530元,同时被执行人叙永县观兴镇人民政府、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初级中学有应领工程款收入人民币39763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田钟元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收入采取强制(划拨)提取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古蔺县古蔺镇初级中学的应领工程款收入人民币3976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