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9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许雪涛与赵玉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雪涛,赵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917-1号申请执行人:许雪涛。被执行人:赵玉涛。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鲁1502执9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玉涛所有的鲁P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赵玉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玉涛所有的鲁P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浚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