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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少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少强。曾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08年11月11日、2009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十日;又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7月24日被假释,2013年6月29日假释考验期满。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少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少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步行街,以不满被害人蔡某对其女友等人吹口哨为由,纠集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蔡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侧第4、5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少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少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颜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少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少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李佩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