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8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林,赵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8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桂林,开滦钱家营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赵小凤,开滦基建公司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林与被执行人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采取了划拨被执行人赵小凤银行存款的措施将本案执行款588元、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桂林自愿放弃。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刘桂林,执行费交古冶区法院收费处。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二字第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