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华群与李金融、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融,杨华群,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谭清奎,霍利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群。原审被告: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尚兵。原审被告:谭清奎。原审被告:霍利双。上诉人李金融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已倒闭,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金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