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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华群与李金融、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融,杨华群,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谭清奎,霍利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群。原审被告: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尚兵。原审被告:谭清奎。原审被告:霍利双。上诉人李金融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已倒闭,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重庆元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金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