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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于文淇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淇,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号原告:于文淇,男,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银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宇,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赵丹,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淇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文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3元,减半收取6926.50元,由原告于文淇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