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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韩亚俊与张升富、魏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俊,张升富,魏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韩亚俊,太原市小店区云裳仙境足浴会所职工。被告张升富。被告魏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中段38号。负责人贾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俊与被告张升富、魏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俊以双方意欲进行庭下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亚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亚俊负担。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