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范保维与赵国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保维,赵国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715号原告范保维,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生,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负责人李佳,总经理。原告范保维与被告赵国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保维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保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保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保维自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