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68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张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退还原告李某甲。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哲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