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周光中、邓永东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光中,邓永东,刘某,韩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光中,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抓获,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肖杰、付蓉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永东,个体经营者。2014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抓获,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韩某,个体经营者。2009年12月因赌博被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抓获,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光中、邓永东、刘某、韩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江法刑初字第010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光中、邓永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初至2015年6月1日,汪某、杨某与被告人周光中、邓永东等人共谋后,租赁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X烤羊馆、江北区李家坪轻轨站工地附近一房屋和江北区蚂蝗梁X号X单元X号民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场地,招揽赌客以“打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赌资中抽头。该赌场聘请王某、“伍小波”、“甘胖娃”等人负责抽头、发牌等事务,聘请胡某负责维护赌场的日常秩序,胡某安排周某、王某乙等人与其一起在赌场负责维护日常秩序。赌场日常活动主要由周光中负责管理。除周光中自行在赌博活动中组织赌局外,周光中等人还邀约被告人刘某、韩某及黄某、“彭五”、“老表”、“郭红”等人在赌场组织赌局,负责轮流坐庄,以保障赌场的持续运转,并获取赌场抽头营利的分配收入。该赌场营业十余天,每天参赌的人员几人到二三十人不等,每天抽头获利上万元。抽头所获款项除去每天开支后,剩余部分的80%由当日参与组织赌局的人员进行平均分配,另20%由赌场股东进行分配。被告人刘某、韩某先后多次在该赌场担任“门柱”并各获利10000余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邓永东从该赌场退出。2015年6月1日,周光中、刘某、韩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查获了赌资35060元和扑克牌、验钞机、监控主机、骰子等赌具。邓永东、刘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刘某、韩某已各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被告人周光中、邓永东、刘某、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光中、邓永东、刘某、韩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参赌的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吸引他人聚众参赌并抽头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该团伙涉及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经营期间每日吸引几人至数十人不等的人员参赌,抽头营利上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周光中、邓永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邓永东、刘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对邓永东从轻处罚,对刘某、韩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邓永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周光中、邓永东、刘某、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光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二、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邓永东宣告的缓刑;三、被告人邓永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四、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五、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六、缴获的赌资及赌具予以没收;七、被告人刘某、韩某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周光中提出其不是赌场股东,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周光中开设赌场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邓永东提出于2015年5月30日退出赌场,属犯罪中止,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光中、邓永东于2015年5月初至2015年6月1日与汪某、杨某等人共谋后,租赁多处房屋开设赌场,赌场日常活动主要由周光中负责管理。周光中等人邀约原审被告人刘某、韩某及黄某、“彭五”、“老表”、“郭红”等人在赌场组织赌局,聘请王某、“伍小波”、“甘胖娃”等人负责抽头、发牌等事务,胡某、周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维护赌场的日常秩序。该赌场以“打豹子”的方式赌博,营业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几人到二三十人不等,每天抽头获利上万元,由周光忠分配,刘某、韩某各获利10000余元。2015年5月30日,邓永东退出该赌场。2015年6月1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35060元和扑克牌等赌具,并抓获周光中等人。邓永东、刘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刘某、韩某各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光中、邓永东共同提供赌场、赌具,设定赌博方式,邀约原审被告人刘某、韩某在赌场组织赌局,聚众参与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该犯罪团伙组织人员多,聚集参赌人员多,每日赌资及抽头营利均上万元,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周光中、邓永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邓永东、刘某、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刘某、韩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且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适用缓刑。邓永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数罪并罚。缴获的赌资及赌具依法予以没收。证人王某、邹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周光中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负责经营和分配,从中牟利。周实系组织者、经营者,故对周光中不是股东,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周光中等人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多,抽头渔利大,依法均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对辩护人关于周光中开设赌场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邓永东开设赌场营业十余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既遂。故对邓永东提出其于2015年5月30日退出赌场,系犯罪中止,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 良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