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某乙应付给孙某甲2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