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海军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海军,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30号申请人吕海军,男,住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法定代表人郭金海,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郭金海,男,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申请人吕海军与被申请人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所有的220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所有的220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依法查封吕海军所有的冀HCB9**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冻结期间,被查封、冻结财产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