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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4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鑫茂与被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南伞分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茂,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南伞分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24民初112号原告杨鑫茂,男,1993年6月16日生。被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南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鑫茂与被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南伞分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杨鑫茂以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南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鑫茂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鑫茂撤回对被告临沧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南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原告杨鑫茂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审 判 员 王树朝人民陪审员 黄   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字   红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