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8民初1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并携带一子尹世冉,双方由于相识时间较短,婚后感情基础较差,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与被告离婚;2、被告之子尹世冉由被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3、原、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5、返还彩礼款50000元。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离婚,尹世冉随被告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并且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并携带一子尹世冉,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尹世冉。被告个人财产有:康佳双开门冰箱一台、创维42寸电视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海尔热水器一台、美的抽油烟机一台、奥普浴霸一个、丹麦音响一套、利仁电饼铛两个、舒乐士开水壶一个、格兰仕微波炉一个。上述财产均在原告家中。被告婚前陪嫁雪佛兰轿车一辆,登记在其母亲张正珍名下,该车现在被告处。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大厂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大厂回族自治县邵府镇邵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华电器商场销售凭证三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张、注册登记摘要信息一张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尹世冉,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个人财产及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的请求,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的存在,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元的请求,大厂回族自治县邵府镇邵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原告父母年纪较大,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证明因为给付被告彩礼款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2、被告陈某之子尹世冉随被告共同生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3、被告陈某个人财产:康佳双开门冰箱一台、创维42寸电视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海尔热水器一台、美的抽油烟机一台、奥普浴霸一个、丹麦音响一套、利仁电饼铛两个、舒乐士开水壶一个、格兰仕微波炉一个,归被告所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4、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陈连友审 判 员 范红达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loz1loz一方的婚前财产;loz2loz一方因身体受理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loz3loz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loz4loz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loz5loz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