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7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蒋永青与陆江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7717号原告蒋永青,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江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九龙,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蒋永青与被告陆江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蒋永青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永青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蒋永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