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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7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蒋永青与陆江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7717号原告蒋永青,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江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九龙,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蒋永青与被告陆江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蒋永青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永青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蒋永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甜 来源:百度“”